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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买交强险,出事自己担
www.jl.nanchongpeace.gov.cn 】 【 2024-03-14 13:45:00 】 【 来源:嘉陵法院

  2024年3月5日,嘉陵区人民法院顺利执结了一件车辆脱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为申请人执行到赔偿款7.5万元。


  2023年1月29日,敖某琼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张某平左转时,被何某富驾驶的正三轮载客摩托车撞倒,事故造成敖某琼右三踝骨折、右踝关节脱位,经交警部门认定,敖某琼左转未让直行车辆先行,未按规定载人,负事故主要责任。何某富驾驶未购买交强险的机动车,未按交通规则通过路口,负事故次要责任。经鉴定,敖某琼被评定为十级伤残,敖某琼诉至法院,要求何某富赔偿其损失。


  嘉陵法院审理认为,何某富作为其所有的正三轮载客摩托车的法定车主,未按时对该车投保交强险,致使车辆脱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有权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当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则当事人有权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认定何某富参照交强险对敖某琼医疗、伤残部分费用进行赔偿,最终判决何某富支付敖某琼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款14.64万元。


  何某富不服事故认定及判决,不愿意支付赔偿款,敖某琼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为快速兑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执行法官多次与何某富耐心沟通,释法明理,逐渐消除其关于赔偿的抵触情绪,并向其说明拒执的后果。


  最终,考虑何某富经济困难,法官组织其与敖某琼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由何某富支付部分赔偿款,剩余款项敖某琼自愿放弃,该案得以圆满执结。


  法官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上述法律法规表明,投保交强险是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法定义务。


  交强险作为一种强制性责任保险,既是对投保人利益的保障,也能为交通事故受害人予以赔偿。有部分驾驶人员,或心存侥幸,认为自己不会遇到交通事故,或疏忽大意,未及时续费投保,导致车辆处于“脱保状态”。这些处于“脱保状态”的车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没有交强险保障赔偿,车主只能自掏腰包、自食其果。


   法官提醒


  驾驶人应按照法律规定投保、续保交强险,不要因侥幸心理、一时大意造成车辆脱保,在发生交通事故、面临赔偿时才后悔莫及。


  


编辑:景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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