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三大建设 > 法治建设 >
督促非法捕捞者放生,嘉陵法院以司法之力助力生态修复
www.jl.nanchongpeace.gov.cn 】 【 2023-05-17 15:25:40 】 【 来源:嘉陵法院

  为加大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力度,以司法力量助力生态修复,5月11日,在一起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为履行一审判决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人王某、唐某某在嘉陵区文峰街道鹞子岩增殖放流了价值14748元的鱼苗。嘉陵区人民法院及区人民检察院、区农业农村局等相关单位派员到场监督、见证。


  基本案情:2023年1月5日,被告人王某、唐某某相邀到南充市嘉陵区三教庙村外嘉陵江边捕鱼,当晚8时许,二人持在网上购买的渔网到约定地点捕鱼,次日早上被执法人员现场挡获,收缴捕鱼设备和渔获物。


  经南充市嘉陵区农业农村局认定:当事人捕捞所用的渔具为三重刺网,属于禁用渔具;捕捞的水域位于嘉陵区河西镇瓦窑沟,属于嘉陵江干流,为禁渔区;捕获的渔获物为鲤鱼1尾1.65kg、蒙古红鲌2尾1.45kg、赤眼鳟2尾0.5kg,5尾共重3.6kg,为常见野生鱼类,不属于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水生动物。


  且经调查,被告人王某和唐某某自2022年8月中旬以来多次使用同样的方法在该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供家人食用和销售。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唐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捕捞渔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且破坏了渔业资源和水生生态环境,致使社会公共利益遭受侵害,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王某、唐某某依法判处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罚金六千元、五千元,追缴违法所得,没收扣押作案工具。


  庭审后,两名被告人认识到其行为的错误性和对生态环境造成的严重损害,真诚认罪悔罪,主动要求对受损生态予以修复,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按照区农业农村局制定的涉案渔业经济损失及生态修复的建议方案,自行购买价值14748元的鱼苗进行增殖放流。


  增殖放流现场,区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对鱼苗进行了现场验收,区法院、区检察院等相关单位同志和被告人一起,小心翼翼地将一尾尾小鱼苗投放进嘉陵江,随着阵阵水花溅起,一条条鱼苗跃入水中,它们将在这里安家落户、繁衍生息。


  增殖放流活动引来了过往群众围观,法院干警及各单位工作人员借此机会向前来围观的群众开展环境资源保护普法宣传,并再次向王某、唐某某进行了警示教育。


  下一步


  嘉陵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不断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的打击力度。进一步促进惩治与教育相结合,加强部门联动,积极开展法治宣传,增强群众生态环保意识,为保护绿水青山筑起坚实的法治屏障,为建设宜居新嘉陵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编辑:唐蕴曦
嘉陵长安网版权所有